「敬禮!」「四位弟兄、任務結束!」屏東消防第二分隊四名年輕消防員,在二○二三年九月的明揚工廠大火裡不幸殉職,聯合公祭上,隊員列隊敬禮、家屬拭淚啜泣,場面哀戚。
事發後,屏東縣政府認定明揚存放超過管制量三十倍的有機過氧化物,且化學物品揭露不全,共開出二四○萬元罰鍰。今年一月,屏東地檢署也偵結,以明揚公司未正視危險物品存放問題,導致消防員抵達現場十六分鐘後就發生爆炸,依《刑法》過失致死等罪起訴明揚董事長、總經理等六名幹部。
然而,事後究責已無法挽回人命,一場惡火燒出廠商申報不實、事前預防難實踐等消防破洞,急須填補。
為此,行政院在去年十一月祭出「明揚條款」,通過經濟部擬具的《工廠管理輔導法》(下稱《工輔法》)、內政部的《消防法》修法。今年新國會走馬上任,因屆期不續審,兩部會也在二月底重新將草案送到政院審議,函請立院審查。
政院修法草案有突破
消防員:做得還不夠!
實際翻開兩部會拋出的「明揚條款」草案,其實已有一定程度的突破,除了擴大吹哨者適用範圍,提高廠商罰則、健全消防員資訊權更是外界矚目重點。
根據《消防法》修正草案,企業若未派專人協助救災、未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及即時更新等八種違法項目,都將罰鍰上限提高至百萬元不等。而原本就有刑責的《消防法》第三十五條,則增設三種違法樣態,明訂一定規模業者未訂定、未落實消防計畫,或廠區內未有相應的火災警報器等設備,致人於死者,最重處七年有期徒刑。
《工輔法》罰則也大幅提高,針對工廠未申報危險物品,罰鍰上限從現行五萬元,一口氣拉高到五百萬元;且主管機關可直接開罰,同時命其限期改善。